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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

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戴天輝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戴天輝年籍不詳,嗣發現戴天輝於起訴時已死亡,原告又陳報戴天輝之繼承人到院,惟未表明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及其住居所,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