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南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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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送達代收人 吳侃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閔詳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