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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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南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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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