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南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正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