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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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南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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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臺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9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