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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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南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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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