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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余治軍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956元【包含本金2

05,973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8月24日止之已到期利

息共336,983元,參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原告起

訴時僅繳1,000元,尚應補繳6,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足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