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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交割款(2026-07-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0 案號:南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憲廷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7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