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南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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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9,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