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南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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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裕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8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