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履行契約等(2025-08-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8-20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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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99號
上 訴 人 吳曼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昀渼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石丹扉間請求
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
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