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宇慈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
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