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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裕鑫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8,6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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