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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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銘兼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509元【計算式:本金452,437元+起訴前之利息21,
0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6,180元外,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