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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7-10)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10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周廷陽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8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郁婷書記官 石秉弘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42元,及其中新臺幣38,641元自民國114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54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