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藍雅蕾
被 告 立澄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關文婷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9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1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定。經查,被告立澄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立澄公司)已解散【臺南市政府民國115年5月4日府經商字第11500329740號】,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立澄公司股東僅被告關文婷一人,有立澄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在卷可參,復查無該公司另有決議由他人擔任清算人,故立澄公司應以關文婷為清算人。
二、被告立澄公司、關文婷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立澄公司於110年5月12日邀同被告關文婷、林柏宏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兩筆共新臺幣(下同)50萬元,迄今尚有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項及附表所示。
四、被告立澄公司、關文婷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被告林柏宏認諾。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2,178元 自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295 自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9,769元 自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