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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費(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南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送達代收人 吳侃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閔詳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