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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南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沈阜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