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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0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南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建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長玉即金鑽水將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