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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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南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建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長玉即金鑽水將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