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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江佳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清償新臺幣(下同)48萬194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7萬5745元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依首揭說明,上開利息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5日止之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起訴前孳息如附表計為5079元,與48萬1948元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7027元(計算式:48萬1948元+5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尚需補繳6070元(計算式:657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冠盈

附表:起訴前孳息(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類別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天數) 年息(%) 給付金額 利息 47萬5745元 115年7月7日 115年8月5日 (30/365) 12.99 5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