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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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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唐聚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

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7

萬1,694元,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萬3,624元(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1,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