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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鄭江和

兼代理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事件民

國115年4月16日、同年6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及確認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同年6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前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