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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停止執行(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7-09 案號: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王醒之

陳冠羽

王奕蘋陳世忠

陳薇仲

呂儀恬張雯玲

拔耐‧茹妮老王

金采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蔡雅瀅 律師

相 對 人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

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詹祐維 律師高敬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11

4年6月24日環部保字第1140010629號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事件。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又上開規定係規範於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總則,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於停止執行程序亦有適用。

二、緣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以經營字第10602618470號函提出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現改制為環境部即相對人)107年6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44401號公告審查結論,系爭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8條規定,參加人於107年11月23日將系爭計畫環說書分送有關機關陳列供公眾閱覽,107年11月26日至28日刊登新聞紙,108年1月18日舉行公開說明會,依環評法第9條規定收集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意見後,由環保署依環評法第10條規定,於108年4月16日及6月19日召開系爭計畫第二階段環評範疇界定會議,嗣參加人依環評法第11條規定編製系爭計畫環評報告書初稿向經濟部提出,經濟部於109年5月29日及9月1日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於109年6月23日、9月24日及10月13日將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系爭計畫環評報告書初稿檢送環保署,經專案小組召開6次初審會議,參加人迭經補正後,作成系爭計畫環評報告書第6次修正本,於114年2月17日依環評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送相對人審議,提經相對人環評審查委員會114年2月26日第28次會議決議通過環評審查,經由相對人以114年6月24日以環部保字第114001062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系爭計畫環評報告書審查結論。聲請人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9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審理中),並聲請本件停止執行。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原告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參加人於115年5月22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聲請獨立參加,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台電公司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事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