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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2025-08-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08-12 案號:審交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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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定國王以明葉順香

被 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吳祖龍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 告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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