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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8-03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周照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張春蓮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劉宣賦律師

被 告 黃文義周照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威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潘威達、黃文義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黃文義、周照子國際餐飲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被告潘威達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994號判決無罪,惟原告已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