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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傷害(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審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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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廷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

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柳廷芸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不再訴究等情,有刑事書狀1紙(見本院卷第45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51號

被 告 柳廷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廷芸(所涉性騷擾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晚間6時36分(監視錄影畫面顯示之時間,下同)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A8館2樓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任職「GELATO PIQUE CAFÉ」甜點店購買餐食,因故發生消費糾紛,後於同日晚間7時許,經百貨公司樓管人員協調,由A女在該甜點店外空橋處向柳廷芸鞠躬致歉,柳廷芸因不滿A女致歉之態度,明知倘雙手施力接觸他人臉部並有抓、捏動作,過程可能導致該人臉部受傷,仍基於縱發生傷害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傷害不確定故意,逼近A女並雙手抓、捏A女之左右臉頰,致A女受有左臉抓挫傷(1×0.3㎝、4×0.3㎝)及右臉抓挫傷(1×0.3㎝、1×0.3㎝)等傷害。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柳廷芸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雙手接觸告訴人A女左右臉頰之事實。 2 告訴人A女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1紙 佐證告訴人於114年8月15日晚間7時52分許前往該院就診,經診斷受有左臉抓挫傷(1×0.3㎝、4×0.3㎝)及右臉抓挫傷(1×0.3㎝、1×0.3㎝)等傷害之事實。 4 傷勢照片4張 5 「GELATO PIQUE CAFÉ」甜點店內監視錄影檔案1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6 新光三越A8館2樓空橋處監視錄影檔案1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3張及本署勘驗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詩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