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7-31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調院偵字第3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欣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HE SNAPSHOT-TRINKET包包壹只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本次復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因本案竊得之THE SNAPSHOT-TRINKET包包1只,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3606號

被 告 李欣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欣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9日22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2樓即新光三越A8館內,由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MarcJacobs櫃位,徒手竊取架上THEOSNAPSHOT-TRINKET包包1只(價值新臺幣1萬9000元)得手後離去。嗣因該櫃位店長陳庭甄察覺有異,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庭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欣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庭甄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本案THEOSNAPSHOT-TRINKET包特徵照片1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所竊取之上開物品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顏 伯 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品 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