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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證券交易法等(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18 案號:金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瑋

選任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林語澤律師

被 告 王冠華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謝思賢律師陳少璿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4507號、111年度偵字第1326號、111年度偵字第735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建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犯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偽造有關文件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二、王冠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事 實

壹、背景說明

一、英屬開曼群島商淘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淘帝-KY公司,英文名:TOPB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在臺址設:臺北市市內湖區新湖一路97號2樓)係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之境外公司,該公司股票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上市(股票代號:2929),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9億4,955萬2,920元,發行股數9,495萬5,292股,淘帝-KY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持有設立於香港之淘帝兒童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淘帝公司)100%股權,再由香港淘帝公司持有史帝歐(福建)輕紡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史帝歐公司)100%股權、淘帝中國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淘帝中國公司)73.42%股權及福建盛仁達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仁達公司)100%股權,另史帝歐公司持有淘帝中國公司其餘之26.58%股權。香港淘帝公司及史帝歐公司均負責投資控股之業務;盛仁達公司是以醫療器材及醫護用品之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淘帝中國公司以經營自有品牌童裝及配飾之設計開發及銷售等為主要業務,為前述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淘帝-KY公司之營業收入亦主要來自淘帝中國公司。

二、周訓財(業經本院發布通緝)係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董事長,實質掌控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等集團內各公司財務與業務營運;程章濤(業經本院發布通緝)係淘帝中國公司之財務總監,負責綜理淘帝中國公司財務管理及資金調度等工作;陳建瑋於102年間進入淘帝-KY公司擔任總稽核,負責監督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稽核工作,自109年11月26日接任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會計主管、發言人及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等職務;王冠華自102年3月起擔任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及發言人職務,103年初兼任淘帝-KY公司在臺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另自105年6月起擔任淘帝-KY公司董事,嗣於109年11月間辭去淘帝-KY公司全部職務。

貳、周訓財、程章濤及陳建瑋共同為妨礙司法機關調查而偽造有關文件部分:周訓財、程章濤明知淘帝中國公司並未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興銀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下稱興銀基金),竟以如附表一之文件,塑造淘帝中國公司有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向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福證券公司)申購興銀基金之假象,然實則該等資金去向不明,並使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簽證會計師江明南、施景彬及查核團隊領組林鈺軒於108年10月間執行淘帝中國公司、淘帝-KY公司108年第3季之財務報表核閱,以及於109年1月間執行108年全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時,誤信淘帝中國公司確實有投資興銀基金,致淘帝-KY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發生重大不實結果。上開虛構淘帝中國公司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興銀基金之事,嗣經國內媒體比對興銀基金財務報告,發現並未有同一投資人斥資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該基金之交易紀錄,即於109年12月9日報導批露質疑淘帝-KY公司投資興銀基金之真實性,周訓財及程章濤為免上開人民幣3億5,000萬元資金用途有異乙情遭揭穿,遂指示陳建瑋於翌日發布「澄清鏡周刊109年12月09日『KY股風暴擴大』系列報導內容」之重大訊息,改稱淘帝中國公司係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購買華福證券公司所發行之「掛鉤型證券理財-興銀基金興銀中短債C」理財商品(下稱掛鉤型理財商品),嗣為避免淘帝中國公司未投資興銀基金,實際資金流向有異之事遭調查察覺,先於110年7月9日前之某時,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理財產品購買/贖回審批表」等文件交予陳建瑋,而陳建瑋明知其於執行淘帝中國公司108年及109年「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作業」之年度稽核工作時,未曾取得掛鉤型理財商品之相關憑證文件,自可輕易判斷如附表二所示之審批單等文件顯為事後偽造,竟依周訓財、程章濤指示於110年7月9日提供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如附表二之審批單等文件;嗣周訓財、程章濤及陳建瑋竟共同基於意圖妨礙司法機關調查之犯意聯絡,陳建瑋於110年11月18日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要求淘帝-KY公司提供購買、贖回掛鉤型理財商品之內部簽呈等資料時,仍依周訓財、程章濤指示以淘帝-KY公司名義,將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工作底稿或有關文件交付檢察官而行使之,以此妨礙司法機關之調查。

參、周訓財、王冠華共同為內線交易部分:

一、重大消息成立及公開時點:

㈠重大消息公開時點:淘帝-KY公司於109年8月12日晚間7時58分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9年度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重大訊息(下稱本案重大消息),說明109年度第2季(1月至6月)營業淨損8億5,278萬3,000元,本期淨損7億2,104萬2,000元,每股虧損7.59元,另說明因受新冠肺炎影響認列存貨跌價損失4億3,147萬5,000元。經檢視淘帝-KY公司歷史合併財務報告,相較108年度第2季營業利益7億590萬5,000元,109年度第2季營業利益大幅衰退15億5,868萬8,000元,另109年第2季單季(即4月至6月)營業淨損7億6,582萬元,相較109年第1季單季(即1月至3月)營業淨損8,696萬3,000元,損失大幅增加6億78,85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6億78,557,000元),本案重大消息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1款「公司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同期相較有重大變動,或與前期相較有重大變動且非受季節性因素影響所致者」規定之重大消息。又本案重大消息公開後3個營業日淘帝-KY公司股票收盤價累計跌幅為1.61%;消息公開前、後3個營業日,淘帝-KY股票日平均成交量由1,546仟股(公開前3個營業日)增加至2,162仟股(公開後3個營業日),增幅39.84%,本案重大消息公開後淘帝-KY公司股票出現價跌量增情形,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稱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對一般投資人之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

㈡重大消息成立時點:淘帝中國公司為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淘帝-KY公司營業損益主要來自淘帝中國公司之損益,故均由淘帝中國公司財務部門每季編制自結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整理相關帳務資料,提供予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工作。而淘帝中國公司至遲於109年7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傳送109年度第2季自結報表予王冠華前,業已編製完成自結財務報表,其中淘帝中國公司自結損益表顯示109年度第2季自結淨虧損為人民幣7,248萬1,907.47元(折合新臺幣3億884萬5,405元)、自結營業虧損為人民幣7,622萬6,719.29元(折合新臺幣3億2,480萬2,048元),均明顯較去年同期(即108年度第2季)及前期(即109年度第1季)虧損甚鉅,即因淘帝中國公司自結報表為淘帝-KY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主要組成,淘帝中國公司之鉅額虧損即必然導致淘帝-KY公司之嚴重虧損,並對投資人之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故可認定本案重大消息之明確日為109年7月10日。

㈢淘帝-KY公司於109年8月12日晚間7時58分許公告本案重大消息,該資訊揭露109年度第2季營業損益及本期損益核定數,故本案重大消息之公開時點為109年8月12日晚間7時58分許,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進或賣出,爰就前開重大消息明確日起算,迄公開時點後18小時內,禁止交易時間為自109年7月10日至109年8月13日下午1時58分許止,淘帝-KY公司內部人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均不得在該期間對淘帝-KY公司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二、內線交易犯罪事實:

㈠周訓財係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董事長,實際經營淘帝中國公司之財務及業務運作,對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資金調度、業務運作及營收數字採高度掌控之管理方式;王冠華係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經手公告淘帝-KY公司每月營收數字及協助簽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年度及季度財務報告之業務,於每月10日向淘帝中國-KY公司之會計人員林淦取得自結財務報表,並將相關財務資訊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是周訓財及王冠華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範禁止內線交易之人。

㈡淘帝中國公司為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109年間淘帝中國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營運大幅衰退,致使淘帝-KY公司109年度第2季營業損失明顯較去年同期(即108年度第2季)及前期(即109年度第1季)虧損甚鉅,淘帝中國公司之會計人員林淦於同年7月初編製109年第2季自結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財務報表後,於同年7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前開自結報表等資料予王冠華,王冠華遂於該時點實際知悉本案重大消息,而周訓財實際經營淘帝中國公司業務及財務,對資金調度、業務運作及營收數字採高度掌控之管理方式,至遲於109年7月10日已實際知悉淘帝-KY公司109年度第2季營業損失相較去年同期及前期均嚴重虧損且非受季節性影響之重大消息,詎其等均知悉於109年7月10日前揭重大消息後,自本案重大消息公開時點之18小時(即109年8月13日下午1時58分許)內,不得在公開市場上買賣淘帝-KY公司股票,竟仍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由王冠華配合周訓財之指示,將周訓財利用Topwealth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下稱Topwealth公司)名義持有之淘帝-KY公司股票,自109年7月11日迄同年8月12日,使用Topwealth公司設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銀證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先後以每股均價約42.88元陸續出售共198仟股,賣得股款849萬240元,經以消息公開後10日均價每股約35.37元計算(起訴書誤載為35.36元,因自109年8月13日至109年8月26日共10個交易日之每天收盤價分別為39.8、38.3、37.15、36.95、34.4、31、33.35、33.9、34.5、34.5元,均價應為35.37元《採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第二位》),總計規避損失為148萬6,980元(起訴書誤載為148萬8,960元,計算式:849萬240元-700萬3,260=148萬6,980元)。

理 由

甲、程序部分(以下理由欄卷證出處之卷宗代碼,均詳參如附件「卷宗代碼對照表」):

壹、證人即被告王冠華、江明南、陳光慧、林鴻昌於偵查中之陳述: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證人王冠華、江明南、陳光慧、林鴻昌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對被告陳建瑋而言雖係審判外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訊時業經具結,應無顯不可信之情,且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或釋明,上開證人偵訊中結證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復以該等證人於審判中亦具結作證並接受交互詰問,調查證據之程序亦已完備,是被告陳建瑋之詰問權已獲保障,故其等偵訊中所證自有證據能力。

貳、除上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然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未予爭執,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參、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乙、得心證之理由:

壹、事實貳部分:訊據被告陳建瑋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我擔任淘帝-KY公司之總稽核時,每年需處理之稽核報告資料眾多,無法記憶單一資料之細節為何,且我所有之筆記型電腦於110年1月18日已由調查局扣押,故嗣於110年7月9日、110年11月18日提出上開審批單時,我即無法核對該等審批單内容是否與筆記型電腦中資料相符,且我在稽核時就認為淘帝中國公司是購買掛鉤型理財產品,而非購買基金,且我筆電的檔案內容也是簡稱(即「掛鉤型證券理財-興銀基金興銀中短債C」),所以我自始至終都認為淘帝中國公司買的是掛鉤型理財產品,故周訓財指示我發本件澄清稿時才會照作,我並無妨害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之犯意」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主張:「淘帝-KY公司110年11月18日淘帝字第2128號函文及所附審批單並非由被告陳建瑋辦理簽核,其上亦無被告陳建瑋之用印或簽名,該函文上僅有淘帝-KY公司之用印,足見前開函文係由淘帝-KY公司發函予檢察官,而被告陳建瑋作為斯時淘帝公司之發言人,僅係公司聯繫窗口,故上開函文係淘帝-KY公司發函,公訴意旨指稱係由被告陳建瑋提出上開審批單,顯有所誤;又上開審批單僅為公司內部文件,並非會計師之工作底稿,亦非與會計師工作底稿有關之紀錄文件,認非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9款所規範之客體」等語,經查:

一、不爭執事項及本案重要爭點:淘帝-KY公司係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之境外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持有香港淘帝公司100%股權,再由香港淘帝公司持有史帝歐公司100%股權、淘帝中國公司73.42%股權及盛仁達公司100%股權,另史帝歐公司持有淘帝中國公司其餘之26.58%股權。香港淘帝公司及史帝歐公司均負責投資控股之業務;盛仁達公司是以醫療器材及醫護用品之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淘帝中國公司以經營自有品牌童裝及配飾之設計開發及銷售等為主要業務,為前述淘帝-KY集團之營運主體,淘帝-KY公司之營業收入亦主要來自淘帝中國公司;被告周訓財係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董事長,實質掌控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等集團內各公司財務與業務營運;被告程章濤係淘帝中國公司之財務總監,負責綜理淘帝中國公司財務管理及資金調度等工作;被告陳建瑋於102年間進入淘帝-KY公司擔任總稽核,負責監督淘帝-KY公司及淘帝中國公司之稽核工作,自109年11月26日接任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會計主管、發言人及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等職務;周訓財、程章濤虛構淘帝中國公司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興銀基金之事,經國內媒體發現並未有同一投資人斥資人民幣3億5,000萬元投資該基金之交易紀錄,即於109年12月9日報導批露質疑淘帝-KY公司投資興銀基金之真實性,陳建瑋遂依周訓財及程章濤指示於翌日發布「澄清鏡周刊109年12月09日『KY股風暴擴大』系列報導內容」之重大訊息,稱淘帝中國公司係以人民幣3億5,000萬元購買華福證券公司所發行之掛鉤型理財商品,並於110年7月9日提供證交所如附表二之虛偽審批單等文件,再於110年11月18日以淘帝-KY公司名義將該等虛偽文件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而妨礙司法機關之調查等情,有證人即淘帝-KY公司之財務長王冠華、簽證會計師江明南、施景彬、林鈺軒、林之凱、陳光慧、獨立董事林鴻昌之證述可證,並有淘帝-KY公司108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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