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6-1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鈺婷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3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盧鈺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追徵。應執行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盧鈺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民國114年12月15日及同年月29日之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力賺取所需,竟二次竊取他人店內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再考量被告過往已有多次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本次又再犯案,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徒手行竊手段尚稱和平,兼衡其所竊財物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性質、犯案時間、侵害之法益種類,及刑罰邊際效應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如附件附表一、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迄今尚未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被告114年12月15日之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告114年12月29日之犯行 盧鈺婷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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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 告 盧鈺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鈺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下午1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寶雅臺北北車店,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載之物,藏放隨身包包內離去;嗣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2月29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同址,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載之物,藏放隨身包包內離去。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童元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鈺婷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代理人童元泓於警詢之指訴、卷附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遭竊商品明細可佐,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商品雖未扣案,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若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 察 官 葉詠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呂佳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品項 價值(新臺幣) 數量 1 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50ml 1,479元 2個 2 萊雅溫和眼唇卸妝液125ml 379元 2個 3 液態軟膠充電傳輸線-CtoC-60W-黑-1m 129元 1個 4 KINYO自帶線磁吸無線充-粉-5000mAh 899元 1個 5 RASTO線控Type C耳機-RS49 349元 1個 6 RASTO雙線三輸出行充-10000mAh-紫-RB34鐵粉 990元 1個 7 凡士林經典滋潤護唇膏4.8g 139元 1個 8 MJ星耀甜心眼影1.4g-GD802璀璨金 280元 1個 9 妮維雅LUMINOUS 630淡斑煥白精華30ml 1,499元 1個 10 透明網格袋-A5 34元 1個 合計 8,035元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價值(新臺幣) 數量 1 萊雅溫和眼唇卸妝液125ml 379元 3個 2 KINYO半入耳真無線藍芽耳機-紫 899元 1個 3 KINYO雙線8innl行充-10000mAh-20W-藍 1,380元 1個 4 E-books雙線行充-奶茶-10000mAh-B100 1,290元 1個 5 Solone補水柔焦妝前精華30ml-沁涼舒緩 320元 5個 6 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50ml 1,479元 1個 7 大桃按摩舒X308 129元 1個 合計 7,9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