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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30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動力南瓜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順傑

訴 訟 代 理 人 許淑雯黃政堯律師邱翊庭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林勵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介立

訴 訟 代 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鍾慶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

四十七,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元為反訴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許勝雄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後代理權消滅,業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許介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

㈠第五五頁),核無不合,本件爰由許介立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七日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於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賠償因所交付之貨物不合約定規格所致損害(見卷

㈠第一四七頁書狀),被告所提反訴與本訴間,訴訟標的及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被告同意者;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七款亦有明定。

(一)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除另記載幣別者外,下同)一百零三萬五千七百一十二元本息,於一一0年十一月八日追加假執行之聲請,於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本息(見卷

㈠第二三九頁筆錄、二四三頁書狀),原告此節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亦無不合,亦應准許,本院爰就減縮後之本訴為裁判。

(二)反訴原告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一百九十六萬六千一百三十四元本息,於一一四年二月八日擴張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二百零四萬六千一百七十八元本息(見卷

㈡第二六九頁書狀),反訴原告此節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反訴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並經反訴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仍無不合,亦應准許,本院爰就擴張後之反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原告採購RJ45連接器(CONNECTOR RJ45,原告料號N00000-00S111、被告料號P00000-0000I2,下稱系爭商品),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原告採購連接頭(CONN HEADER),採購之日期、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原告於指定期日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竟未給付全額貨款,迄尚積欠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以聲請支付命令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二七‧七二一計算,折合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固不否認與原告成立如附表所示之買賣契約,餘價金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支付,但以兩造於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購合約,被告乃基於採購合約向原告採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商品、連接頭,其中系爭商品規格應如原告所提供之產品規格說明所載,關於機械特性之耐久性部分,以自動插拔儀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不能有(下陷、鍍層脫皮等)物理損傷,且接觸阻抗不可超出最終值二十毫歐姆(MΩ),惟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經被告組裝為產品ADK010-GJ0G電源供應器(適配器,下稱康舒產品)出貨予客戶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 EXPLORATION TECHNOLOGIES CORP.,簡稱SPACEX)後,於一一0年一月間經客戶反應有訊號不良情事,經檢驗後,確認係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PIN針(端子)下陷、變形、回彈力道不足,導致任何電線及連接器上扭曲都可能導致接觸不良,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穩定性、可靠度不足,具有瑕疵,被告業於一一0年二月三日就尚未使用部分為解除契約(退貨)之意思表示,爰依兩造間採購合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就所受領原告交付之系爭商品其中尚未使用之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淡水廠六萬二千九百零七件、菲律賓廠十萬四千四百九十九件)辦理退貨而無庸給付價款,剩餘已經使用之五萬九千三百九十四件價款美金一萬零三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扣除被告已付價款美金四千二百元,尚餘美金六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加計連接頭之價款美金一百九十二元,合計美金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五分,此部分債務則依序以

①被告以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製成康舒產品出售,經客戶SPACEX檢查不良品支出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並由反訴原告賠付、

②被告製作完成、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全數報廢所受損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

③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二個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

④一千九百二十九件、一千九百三十件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該公司採購系爭商品,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該公司採購連接頭,採購之日期、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該公司於指定期日將系爭商品、連接頭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未給付全額貨款,迄尚積欠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十三至二三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但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折合新臺幣)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不符約定規格(以自動插拔儀插拔七百五十次後,仍不能有物理損傷)之重大瑕疵,經該公司做成康舒產品出貨予客戶後遭退貨、並遭客戶索賠,該公司業就未使用之系爭商品十六萬七千四百零六件依約退貨無庸付款,剩餘已使用部分價金及連接頭價金共美金六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五分部分,則依序以

①該公司以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製成康舒產品出售,賠付客戶SPACEX檢查不良品支出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

②該公司製作完成、安裝系爭商品之康舒產品一千零九十六件全數報廢所受損害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

③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更換尚未完成組裝之康舒產品內部所安裝之原告所交付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

④訂製機殼過期報廢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等語。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八萬九千一百四十一元本息,係以兩造於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訂立採購合約,被告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八月三日、九月四日、七日、十五日、十一月六日六度向原告採購系爭商品,於一一0年一月六日另向原告採購連接頭,採購之日期、訂單編號、標的、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原告於指定期日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迄尚積欠價款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為論據,關於兩造訂有採購契約,被告向原告採購系爭商品及連接頭(採購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原告將貨物送交被告指定處所後,被告迄尚積欠價款美金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未給付等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依序為:

㈠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無(PIN針下陷、變形、回彈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瑕疵?

㈡被告抵銷之抗辯(

①被告賠付客戶SPACEX美金三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八角、

②被告報廢康舒產品損失美金三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七分、

③被告另採購無瑕疵系爭商品費用九萬零三百五十四元、

④報廢訂製機殼損失四萬三千五百七十六元)是否有據?

(一)兩造間採購契約第一條「買賣標的物」第⒈點約定:「品名、規格、價格如甲方(即被告)之訂單所示‧‧‧」;第二條「訂貨」第⒈點約定:「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得依需求,以甲方訂購單向乙方(即原告)訂購本合約標的物」;第五條「檢驗」第⒈點約定:「乙方提供之訂購標的均應完全符合訂購單規格明細」;第六條「驗收」約定:「⒈雙方同意依甲方公司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程序‧‧‧如甲方於急獲或認有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⑴部分驗收,不合格部分剔退乙方限期重新加工製造。退修部分甲方得自應付款項中扣除‧‧‧」;第十條「產品品質」約定:「乙方應提供無瑕疵之產品‧‧‧確保產品品質無瑕疵。如因產品品質有不良或不良之虞,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改正並負擔所有費用‧‧‧如因產品品質不良導致甲方、甲方客戶及其客戶權益受損,乙方除應負擔品質處理相關責任,全力有效地配合甲方做相關品質問題之處理,同時賠償甲方、甲方客戶之一切損失」;第十二條「瑕疵擔保」約定:「⒈乙方保證所交付之訂購標的俱係無瑕疵新品且完全符合雙方約定之保固期間及規格‧‧‧⒉‧‧‧甲方得就發生瑕疵之產品辦理退貨,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以自己費用取回商品,並返還已受領之價金。乙方同意對於甲方或甲方客戶因前項所致之損害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重工、延遲出貨‧‧‧產品回收等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⒊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公司對於採購訂購標的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畫,乙方保證供應予甲方之訂購標的之功能、品質、規格、效力表現等完全符合甲方公司關於上開使用目的及生產計畫之用途」;第二十二條「損害賠償」約定:「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及甲方客戶所要求之退貨、回收、重工及其他相關之費用‧‧‧」(見卷

㈠第九七至一0四頁)。原告並於一0九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品名:RJ45 8P8C無燈有殼DIP;料號N00000-00S111」即系爭商品承認書,內附系爭商品之圖面、產品規格說明、可靠性測試報告、材質證明等,其中「產品規格說明(PRODUCT SPECIFICATION)」之「機械特性 (MECHANICAL REQUIREMENT)」之「耐久(DURABILITY)」欄記載:「NO DAMAGED.⒈實驗後產品無物理損傷、⒉接觸阻抗不可超出FINAL值」、「插拔速度SPEED:10~20 CYCLE/MINUTE、插拔次數CYCLES:750 CYCLES」,「測試報告TEST REPORT」中「耐久測試DURABILITY」欄記載:「測試條件:SPEED:10 TO 20 CYCLE/MIN. CYCLES:750 CYCLES」;「測試設備:自動插拔測試儀」;「規格:NODAMAGED 無下陷、鍍層脫皮等」(見卷

㈠第一一0至一一四頁、卷

㈡第二四三至二五二頁)。

(二)關於原告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無(PIN針【端子】下陷、變形、回彈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瑕疵部分1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商品有PIN針下陷、變形、回彈力道不足致接觸不良、穩定性可靠度不足之瑕疵,已經提出電子郵件列印(暨中譯文)、SUPPLIER CORRECTIVE ACTION REPORT(供應商糾正措施報告)、試驗報告TEST REPORT、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ETC,下稱台商品檢測中心)測試報告,並引用證人即員工李宗憲、李世宏之證述為憑(見卷

㈠第一一五至一二四頁、卷

㈡第三三至一六一、二三七至二四二、二七五至二八一、三二七至三三九頁)。

①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於一一0年一月八日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公司人員,主旨為:「品質警示:不合格電源供應器」,內容略為:「我們的生產團對發現了三個單元存在以下問題:OVERCURRENT TOO LOW(原告譯為:過電流過低,見卷

㈡第二九七頁;被告譯為過電流保護觸發點過低,見卷

㈡第二七七頁)‧‧‧過電流(觸發保護點)過低:這些單元的過電流值經確認均低於四‧一安培,經測量數值約為三‧五安培」,足見被告之客戶SPACEX於一一0年一月八日即反應被告所生產交付之康舒產品有問題。

②被告公司客戶SPACEX於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指示對於被告生產交付之編號000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產品共一萬六千六百二十四件及編號000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產品共七千九百三十九件,針對RJ45連接器(即系爭商品)PIN針(端子)狀態進行目視檢查,足見SPACEX人員已察覺康舒產品安裝之系爭商品有端子彎曲情事,而要求對於所有康舒產品進行目視檢查。

③被告公司客戶SPACEX人員於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三分許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公司人員,略載稱:「‧‧‧以下是會議紀錄與後續行動事項:『待處理事項』之『優先事項』⒈確定損壞的PIN針(端子)是零件問題還是生產過程中造成的問題,如是零件問題,需要整理庫存並與PKP(即原告)合作解決‧‧‧⒉在包裝前實施最終目視檢查以發現任何彎曲的PIN針‧‧‧『行動事項』‧‧‧ACBEL(即被告)需要提供PSU(即康舒產品)生產中使用的RJ45連接埠規格書。ACBEL需要檢查每個供應商提供的三十個RJ45連接器端口,並提供PIN針照片(確保光線充足以突出PIN針)。ACBEL需要導入目視檢查:於PCBA組裝前導入目視檢查零件PIN針是否損壞、於生產線末端導入目視檢查零件是否損壞‧‧‧ACBEL需要在出貨給SPACEX前導入對彎曲PIN針之目視檢查‧‧‧ACBEL需要在每次FUN測試後進行目視檢查,察看是否損壞RJ45連接埠(這是為了確定根本原因)‧‧‧將向ACBEL傳送來自ACBEL之PSU PIN針彎曲例示相片」,顯示被告之客戶SPACEX發現康舒產品所安裝之系爭商品有端子彎曲情事,並要求被告生產康舒產品及出貨予SPACEX前進行目視檢查。

④被告公司工程師李宗憲一一0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三分許寄送予原告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主旨為「P00000-0000I2(N00000-00S111)D/C:2037彈片高度不足-PKP」,內文略載:「P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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