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劉秋茂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聶瑞毅律師洪維駿律師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周蔚文簡旭成律師
被 告 陳張阿冬
徐聚紅
黃佳玢
陳統元
吳梓堅
陳夢飛
張素英
張麗蓉
鄭聖于
蔣月嬌
李秀霞
張德輝
兼上列十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洪炳鑫
被 告 邱玲玉
許黃月娥
許仁杰
許士昱許彥彬
徐文淵
翁大成
謝蓉鈞
朱有義
尹章芬
陳佑任
吳世傑
葉仁山
葉之盛
吳政芬
陳進順
朱湘綺
翁宥愉
李明育
吳文忠
曾張瀞文
王鐘廣
葉富鋐
嚴代
嚴仙安嚴弘
許照英
王明娟
潘世昌
顏秀青
鍾郁玲
林佩瑩
王又賢
詹鶴齡
邱台妹
潘欣平
陳佳愷
林淑靜
劉淑燕
郭玉雪
吳於椿
李怡潔
宋淑雅
謝伊婷
上列四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方吉美
何樹勳
謝國璋
郭芳志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洪炳鑫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陳正傑
李立祥
陳弘
曾于珊
吳珊珊
黃秀雲
王麗驊
曹詩羽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屠啟文
連麗珠
廖美惠劉周易
李溫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六項訴訟費用負擔部分關於「被告
曹詩羽、屠啟文及郭玉雪各負擔百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
郭玉雪負擔百分之三,被告曹詩羽、屠啟文共同負擔百分之三。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