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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朱日銓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林奕如

莊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陳佳寧

沈珍芙張家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楊文海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李宜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李智剛(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謝國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鄭惠宜律師葉建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陳守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許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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