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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8-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0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凱鐘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附 帶 被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按同一債務數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連帶債務數項訴訟標的,具

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僅就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無庸合併計算之。查附帶上訴人提

起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

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法興公司)、附帶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

應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52萬3,116元,及家福

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中法興公司自113年4月6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附帶上

訴就中法興公司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3萬4,892元(計算式:1,55

2萬3,116元-1,248萬8,224元=303萬4,892元),就家福公司部分

之上訴利益則為1,552萬3,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後段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僅就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2萬3,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0,74

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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