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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定金(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重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郭俊廷律師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壽美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劉緒倫律師劉力維律師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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