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方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
係就原判決本、反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萬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1,214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59萬4,113,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
費共計15萬1,744元(計算式:5萬1,214元+10萬530元=15萬1,74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