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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方俊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方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

係就原判決本、反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萬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1,214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59萬4,113,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

費共計15萬1,744元(計算式:5萬1,214元+10萬530元=15萬1,74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