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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海商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被上訴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10,349.51

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845折算為新臺幣(下同)32

9,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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