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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08-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原 告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思哲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張智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黃子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民事庭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請於14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原告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㈡、被告:就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被告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被告張智捷之學經歷、111年度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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