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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上 訴 人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智

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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