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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解除契約等(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致瑋

被 上訴人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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