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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08-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2 案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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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程清言周淑玲程芷琳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上訴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被上訴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上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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