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6-2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上 訴 人 林宜佩謝寬明賴昭勳(原名賴沼勳)
方湘雯石守嚴黃啓洲廖明山陳祈方黃建佳張麗淑賴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大投信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詳如附
表所示)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67
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54,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項次 上訴聲明 1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林宜佩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林宜佩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3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昭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4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昭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5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謝寬明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6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謝寬明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7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方湘雯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8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方湘雯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9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石守嚴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0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石守嚴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1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啓洲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2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啓洲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3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明山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4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廖明山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5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建佳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6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建佳262,64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7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陳祈方48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8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陳祈方161,541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19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麗淑14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0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麗淑9,22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1 被上訴人元大投信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增文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1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22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公司應給付上訴人賴增文7,103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