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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仲裁判斷(2026-06-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仲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人起訴請求撤銷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於民國114年6月9日作成113

華仲裁第6號仲裁判斷對其不利部分,而該部分前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1737元(見本院卷一第383

頁)。後上訴人經本院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並對前開判決

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93萬173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萬1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