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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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