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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23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胤、高筱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有陳報提示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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