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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法蘭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22號

聲 請 人 劉兆生

非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吳品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侯大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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