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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履約保證金(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2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

棄,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3,84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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