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盧庭萱張肇宏黃品惠洪詣勝洪聖祐洪羽錡黃麗今楊展利楊硯婷黃亭佳
蔡茹貽謝宜綺林伯昶林行黃春桃林書愷林書煒林妍儂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
被 告 喜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友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8,8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