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5-08-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4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勵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陳庭芳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任何裁判費
,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民國114年7月30日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998,113元及自114年4月23日
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請求被告返還面額新臺幣
(下同)13,320,000元本票乙紙(起訴狀第1、15頁),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75,473,771元(計算式:本金48,998,113+利息48,
998,113*(98天/365天)+本票13,320,000=75,473,771,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原告未依修正後規定計算利息為訴訟標的價額,尚
非適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94,72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