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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5-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美商渴望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林孝彥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被 告 美商渴望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勲

被 告 台灣智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等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1,

996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萬8,659元(9萬9,169

元+計算至起訴之日即民國114年8月6日之利息1,538元+66萬7,95

2元)。核上述聲明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

依前開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計算裁判費數額。則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78萬1,

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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