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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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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10號

原 告 陳建富

訴訟代理人 盧筱筠律師郭力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群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億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萬5,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1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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